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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8修订)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或者人员,收到求救信号后,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24小时内,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事故现场图和有关证据材料。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填写。
  第三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确定当事各方的责任,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
  事故当事人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章人员予以警告,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进出港口不办理签证的;
  (二)航行、停泊、作业不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或者停泊不留足值班船员的;
  (三)不按照规定停泊船舶、排筏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章人员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以下;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违章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配齐船员的;
  (二)通过交通管制区等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特别规定的;
  (三)超越航区、航线航行或者不按照规定从事拖顶航行的;
  (四)游览船舶、游览排筏、水上娱乐餐饮设施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超过核准范围施工作业的;
  (六)擅自在习惯航道内设置网箱或者拦河捕捞网具的;
  (七)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不按照规定设立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章人员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扣留证书、证件6-12个月;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违章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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