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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统计部门建立并完善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并按季度及时向同级节能减排行政主管部门、成员单位提供能耗统计数据;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三十)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信贷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和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绿色信贷”政策。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

  八、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三十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为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有关节能方面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有关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地应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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