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8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二十六)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厂实际运行情况。在严格监督和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市、县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发改、环保、建设和水利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否则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十七)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节能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节能环保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市、县节能监察中心。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建立节能计量服务技术平台。加大减排工作管理力度,完善减排工作监督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水环境监测站(网)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强化环境执法,在现有相关的基础上,组建好市、县(区)两级减排机构,完善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组建相应的机构。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稳步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体系,市、县(区)财政预算内必须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用于监控、检测、补助和奖励。积极争取国家、省里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减排企业节能减排工程、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七、完善节能减排机制
(二十八)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6〕2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资源节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3号)、《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赣府发〔2007〕31号)和《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余府发〔200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能耗限额、节能标准和排放标准,完善节能减排配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