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二十一)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抓紧制定和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建立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二十二)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督导企业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达标审核,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治理。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08年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二十三)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2008年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研究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十四)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效率。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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