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发〔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新余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全市节能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㈠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3.32吨标准煤下降到2.49吨标准煤,力争降低25%。全市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9.8%,由1.58万吨减少到1.4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8.8%,由5.37万吨减少到4.898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万元GDP用水量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
㈡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新余”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㈢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优化产业项目的投资结构,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示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