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落实验收责任。负责事故隐患督改的部门,同时承担隐患整改到位的验收责任,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验收的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到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精心部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贯穿200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是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主管和监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工作,将任务明确到具体领导、具体部门、具体人员,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的规定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要在3月中旬前对这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隐患排查具体实施方案,县(区)和全市煤矿、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非煤矿山、危化品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和燃气、锅容管特等安全生产专项牵头单位要在3月20日前,将各自具体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本通知精神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明确相关责任,制定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㈡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㈢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市政府将在重点时段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定期排查、事故隐患申报、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事故隐患公示、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事故隐患逐项整改销号、隐患整改建档等制度。要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