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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54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组织落实
  由于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的业务量大、涉及范围广、流程复杂,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成立由征管、信息和检查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由各局局长担任组长,主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汇总部门,理顺工作流程,认真组织落实,按期完成异常发票信息的审验检查工作。
  二、在完成当期异常发票信息审核检查的同时,2004年1-9月的异常发票信息要在2005年5月底以前完成对第一类问题的审验检查处理工作和第二、三类问题的移交工作。
  三、原则上按照总局明确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进行,市局信息中心近期将下载、导出相关的数据,并放置在固定服务器上,由各局下载。
  四、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第五条明确,由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第一、二类异常发票问题。为方便基层操作,经市局研究决定,统一由检查部门和评估部门负责第二、三类问题,使用稽查系列的相关法律文书。管理部门只负责处理第一类问题。
  五、各局要在每月十日前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规定的内容将第一、二、三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和相关情况分析上报市局征管处,第三类问题上报市局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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