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通过168小时运行测试,经脱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机组方可投入运行。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建脱硫发电机组的正常稳定运行,发挥脱硫效益。现役机组未建成脱硫设施的发电企业,必须采取更换煤种、降低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突破环评总量要求。
3.加快淘汰和关停运行效率低、单位耗能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小发电机组。“十一五”期间,关停改5台小火电机组,容量为20.6万千瓦。
4.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严格治理整顿电石铁合金焦炭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加大项目整合清理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报批,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核准的企业和环保问题突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已核准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以及迟迟不开工或开工无望的项目进行清理,收回已分配的二氧化硫指标。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坚决清理给予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依法取缔土法白灰、兰炭、硅钙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从2007年开始,分期分批关闭84户兰炭企业、61户小白灰企业、38户硅钙企业、年产20万吨以下机焦企业、2户装机在10万千瓦以下的发电企业和4户炼铁企业。
6.加强非电行业脱硫技术改造工作,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回收利用高炉煤气资源和新能源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提高城镇居民生活燃料水平,扩大天然气供应的覆盖面,积极发展新能源,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城镇集中供热推进步伐,替代分散燃煤小锅炉,减少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
(二)加大化学需氧量减排力度。
1.以强化污水处理为重点,大力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07年,完成薛家湾扩建、树林召新建污水处理厂工程,并投入使用。2008年,全市旗区政府所在地、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污水处理厂10个,扩建2个,削减化学需氧量1.48万吨。
2.优先考虑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其土地出让问题,对利用社会资本从事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地方财政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或信贷贴息,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坚持“厂网同步”的原则,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严格实施城市排水监管制度,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运营体制改革,实现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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