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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府发〔2007〕4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如期实现,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下称减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自治区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3.8%,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40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6.7%,控制在27.7万吨以内。据此,自治区要求我市“十一五”末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0.95万吨以上,控制在20.1万吨以内,削减率35.27%;化学需氧量削减0.33万吨以上,控制在2.5万吨以内,削减率11.66%。

  2006年,我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31.05万吨,比2005年增加2.9万吨,增长10.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83万吨,比2005年增加0.53万吨,增长23.04%。2007年,我市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6.65万吨以上,控制在25.63万吨以内,削减率21.41%;化学需氧量削减0.122万吨以上,控制在2.708万吨以内,削减率4.3%。

  二、实现减排目标的主要措施

  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重点是实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等重点污染防治工程。

  (一)加大二氧化硫减排力度。

  1.实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以电厂脱硫为重点,推动现役燃煤机组加快脱硫设施建设。鄂尔多斯电力冶金公司、神华国华电厂、华能北方达拉特电厂等电力企业必须于2007年7月底至2008年7月底前全部安装并运行脱硫设施。全市在2007年完成159万千瓦机组的脱硫建设,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7.17万吨/年,其中2007年减排二氧化硫2.62万吨。“十一五”期间完成12台总装机357万千瓦机组的脱硫建设,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13.4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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