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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矿露天开采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矿露天开采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7〕3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煤矿露天开采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鄂尔多斯市煤矿露天开采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煤矿露天开采工程,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合理有序开采,根据《煤炭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8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管辖区域内的煤矿露天开采工程。

  第三条 煤矿开采方式需由井工改变为露天开采的,必须按照审批权限报各级管理部门重新审批,并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变更采矿权证。

  第四条 市煤炭局负责组织审批我市煤矿露天开采设计(60万吨/年及以下),并且重点督查各煤矿实际施工与设计方案是否一致;国土部门负责临时用地手续的审批及土地复垦的监督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评文件的审批以及施工中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水保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以及水保监测工作;林业、水利、煤监部门分别按照相关权限负责各自的审批及监督工作。旗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露天开采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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