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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预防行动

  1.情况属实的: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启动本预案,并考虑事件发展可能会出现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节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处理

  1.Ⅰ级响应

  (1)事件发生后,地方宗教工作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同时迅速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在收到信息后两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及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对事发当地宗教工作部门进行指导,或派出人员指导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为事件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领导小组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领导小组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3)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外事办公室协助处理相关涉外事务,并审核把关有关对外表态口径;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协助处理因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事件,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疏导、教育工作;由公安部门协助搜集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需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细则》(厅发〔2005〕91号)动用警力维持秩序、疏导群众;由国家安全部门协助获取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由司法部门协助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调组织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涉及宗教问题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建设部门协助处理因城市拆迁改造、协调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中涉及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文化部门协助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文化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由广播电视部门协助监督检查和处理广播影视节目中出现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由新闻出版部门协助监督检查和处理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中出现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由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协助审核把关有关对外口径,指导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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