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达1000人以上;
2.赴北京或自治区首府聚集人数达100人以上;
3.冲击、围攻旗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4.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
5.出现跨地区互动性连锁反应;
6.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视情节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1.一次或累计参与人数在500人至1000人之间;
2.赴北京、自治区首府或在市党政部门等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0人至200人之间;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明显;
4.已出现跨地区连锁反应;
5.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6.涉及境外宗教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7.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视情节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三)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两种情况以上,为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1.一次或累计参与人数在200人至1000人之间;
2.在自治区首府或市党政部门所在地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地区连锁反映;
4.视情节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1.信息报告的基本要求
(1)迅速:事件发生地宗教工作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接收到信息两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宗教工作部门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须客观、全面、准确。
(3)直报:在发生Ⅰ、Ⅱ级事件以后,事发地宗教工作部门应迅速报当地党委、政府,并直接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