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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达1000人以上;

  2.赴北京或自治区首府聚集人数达100人以上;

  3.冲击、围攻旗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4.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

  5.出现跨地区互动性连锁反应;

  6.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视情节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1.一次或累计参与人数在500人至1000人之间;

  2.赴北京、自治区首府或在市党政部门等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0人至200人之间;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明显;

  4.已出现跨地区连锁反应;

  5.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6.涉及境外宗教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7.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视情节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三)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两种情况以上,为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1.一次或累计参与人数在200人至1000人之间;

  2.在自治区首府或市党政部门所在地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地区连锁反映;

  4.视情节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1.信息报告的基本要求

  (1)迅速:事件发生地宗教工作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接收到信息两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宗教工作部门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须客观、全面、准确。

  (3)直报:在发生Ⅰ、Ⅱ级事件以后,事发地宗教工作部门应迅速报当地党委、政府,并直接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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