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7〕4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鄂尔多斯市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总则
(一)目的
为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维护宗教领域的社会稳定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依据
本预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宗教工作实际制定。
(三)适用范围
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包括信教群众参加的群体性事件和因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体可分为:
1.因新闻报道和书刊、影像作品违反宗教政策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而引发的游行抗议及串联声援活动。
2.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