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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变更建设规模,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各项目单位都要自行平衡,市人民政府不予追加投资。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或拖延拨付。

  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其他出资人也应当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位,不能及时到位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商请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由市基建办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市基建办负责的市重点投资项目前期申报工作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向相关单位申请和报批,审批程序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接收程序》向市基建办办理移交手续,并签署移交协议书。

  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由市基建办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并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市基建办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或由市审计局审查,根据审定的工程结算编制项目基建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竣工项目的产权登记,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最终验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由市基建办向使用单位办理产权和工程移交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负全责。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承担具体责任,对不遵守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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