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要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可以按照10%的比例预留机动资金。预留机动资金主要用于本年度各类紧急性项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与中央和自治区重点专项建设资金配套的项目支出。预留机动资金原则上由市长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年度末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根据需要按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管理单位责任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材料设备的采购,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各项服务的采购均采用合同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对于工程质量存在无法补救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