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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由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局、市有关部门或市属的大型企业(集团)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单位应提供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并视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决定设计深度(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由审批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基建办、造价咨询等相关部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是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规模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项目投资额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有关部门、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局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基建办负责的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安排申请由市基建办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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