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鄂府发〔2007〕43号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市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基建办)、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主要项目如下:
(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三)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市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六)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及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配套投资的项目;
(七)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发包、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