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办法(试行)
(鄂府发〔2007〕43号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依据法律、法规和我市已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进行招标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已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条 公开招标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已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邀请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八部委第2号令)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第
十一条和《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27号令)第
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邀请招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市基建招标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招标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招标委员会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主任,市监察、建设、财政、审计、基建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属市基建办管辖的重大项目的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招标条件由市基建办请示招标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市基建办管辖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完成工程报建、招标(发包)申请、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工作。其他建设单位招标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六条 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应在市建设委员会的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的设备、材料专家应在市财政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经济专家人数要有合理配置,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及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委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并于开标前确定。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