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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办法(试行)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办法(试行)
(鄂府发〔2007〕43号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 资金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及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特制定本管理拨付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款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转移、截留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由市财政局或指定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予以监督拨付。

第二章 资金拨入程序

  第四条 根据政府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属市基建办管辖的工程,市基建办按照批准的项目总概算,编写资金拨付申请,经市基建办领导审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根据签署意见,通过财政国库支付局拨入基建专户。属其他单位管辖的工程,从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支付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六条 所有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在保证工程项目按时、保质的前提下,层层审核,各负其责,及时支付。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款支付

  一、按工程进度支付:

  (一)按月根据完成工程量支付;

  (二)分阶段支付。

  二、具体支付办法:由承建单位按期提出工程进度支付申请,经建设单位对已完成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计价进行审核,按审核后金额确定给付工程款60%-70%。属市基建办管辖的工程,由市基建办工程管理科审核工程质量进度,合同预算科审价,审计科审计,计划财务科负责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票据、待扣税金等有关内容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市基建办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财政局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由市审计局组织审计,根据审计结论,在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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