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保障标准增发10%保障金:
1、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在校就读的学生(含幼儿园);
4、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5、单独生活的居民;
6、归侨;
7、少数民族居民。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保障标准增发20%保障金:
1、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人;
2、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包括年满十八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保障标准全额的130%发放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人员;
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之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单独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不增发保障金,同时该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
1、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2、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人员;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
4、无监护人、无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五)未就业随军家属、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等特定对象的保障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向受管理机关委托的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采用集中受理方式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有关材料。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户籍地街道、镇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的有关失业证明。在现户籍地居住未满三个月的申请对象需提供原户籍地街道低保管理机构出具的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情况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