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二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第三条 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所得到的人均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4、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有高值收藏的家庭;
5、无特殊情况,城镇居民1人户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2人户超过7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房产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