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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工作报告、计划(规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未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六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一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会议表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按照大会表决人选办法进行。

  主席团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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