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按照《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规划)和预算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大会秘书处负责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及其说明印发会议。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查各项工作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主要指标草案、按规定科目编列的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一并提交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