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主席团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代表团审议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必须派熟悉情况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应当在大会表决议案和决议草案的十个小时前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