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询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报告,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工作组。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市长;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五)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六)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列席的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举行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