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召开。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由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