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八)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查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提交大会秘书处印发代表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闽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审议会议议案和报告,反映本团的审议意见,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处理本团的其他事项。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按照本团安排负责召集本组代表的活动。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议程是: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表决会议议程草案;
(三)根据需要,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拟提请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的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情况,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