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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5日)修正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07年1月29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7年1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负责准备下列事项:

  (一)决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方案;

  (四)根据需要,提出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及其人员名单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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