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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奖励力度的意见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奖励力度的意见
(淮发[2006]14号 2006年3月1日)


  为充分调动市直部门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在《淮阴市招商引资奖励兑现办法》(淮发[2000]24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大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奖励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部门完成和超额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按实际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l%予以奖励,其中对设有招商分局的市招商局、外经贸局、外侨办、台办按O.5‰执行。
  二、鼓励引进大项目和工业项目。对一产类、工业类竣工引资项目仍按每个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1%予以奖励;经营性三产类竣工引资项目仍按每个项目固定资户实际到位资金的0.5%予以奖励。本奖项由受益财政支付,上不封顶。
  三、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对招商引资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直部门进行加分奖励:当年固定资产投入单体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单体规模超过2000万元的经营性三产项目的到位资金,每超额完成300万元加0.1分,加分不封顶。
  四、对市直部门机关千部招商引资实绩突出的实行重奖重用。
  个人招商引资两年内累计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县(处)级干部达1.5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科级干部达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科级以下干部达象8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上的,可直接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并给予记功奖励,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优先提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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