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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的意见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的意见
(淮发[2006]32号 2006年6月6日)


统计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统计信息是搞规划、作决策、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现对加强全市统计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统计体系

  1 、强化综合统计。政府综合统计是整个统计体系的核心。市、县(区)统计局要充实业务人员,提高队伍素质,建立健全统计调查体系,保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监测、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建设节约型社会评估体系的人力需求。

  乡(镇、街道)要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综合统计职能,专职统计人员应按照一般乡镇3 人、城关镇(中心镇)5 人、街道2 人的标准配备。

  村民委员会由会计或辅助会计负责统计工作。

  2 、加强部门统计。市、县(区)、乡(镇、街道)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统计职责,设置统计岗位,落实统计责任,执行统计制度,组织部门统计调查,按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3 、提升行业统计。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提升行业统计水平,实现行业统计的制度化、正常化和规范化。

  4 、夯实单位统计。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依法设立统计岗位,明确领导责任,配备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按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统计资料。

  5 、引导民间统计。市、县(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积极引导民间统计的发展,依法实施统计管理,促进依法开展咨询、调查、代理等统计业务。

  二、改善基础条件

  6 、依法保障统计经费。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正常经费逐年增加,各项普查、调查经费必须依法保障。市、县(区)统计部门应对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经费供给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考核,对不落实或不完全落实的要进行通报。

  7 、逐步改善统计条件。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办公条件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各级政府应保证其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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