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建立健全维护妇女权益社会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议制度,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和维权网络建设,为妇女维权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坚持和完善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制度,为各级妇女组织广泛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通道。建立健全妇女维权咨询站、反家庭暴力投诉站、受害妇女庇护站等基层妇女维权服务机构,发展维权志愿者队伍,为广大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和帮助。
五、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作用,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和男女平等
9 、进一步加强妇联组织建设。适应城乡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创新基层妇女组织设置方式,积极构建以妇联基层组织为主体、以其他妇女组织为支撑的社会化妇女组织网络。结合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强乡镇妇联和村妇代会建设;结合城市化和社区建设,加强街道和社区妇联组织建设;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建设;积极在女性较为集中的就业群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建立多种形式的妇女组织,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组织程度。乡(镇、街道)妇联设专职主席,有条件的可以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如由副乡级干部兼任,则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妇联干部;村妇代会主任可专职也可兼职,应当具备“带头致富、带领致富”的能力,可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中的女性负责人或村计划生育专职女干部兼任,具备条件的可进两委。要建立健全村妇代会主任报酬待遇保障机制,其报酬应不低于村委会副职,有条件的可办理养老保险。对在妇代会主任岗位工作10年以上的,在其离开岗位时,如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社区妇联主席可由社区居委会女性负责人兼任,有条件的可专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系统内女性满30人以上的应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妇女干部,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待遇,是党员的应参加或列席与妇女工作有关的同级党委委员会议。支持妇联组织因地制宜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兴办经济实体。加大对妇女儿童活动阵地的投入,市、县(区)要兴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并将其纳入“十一五”规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国家、政府交各级妇联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联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10 、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各级妇联组织要确立“用发展激发活力、用维权促进公平、用服务凝聚人心、用协调整合资源、用宣传扩大影响”的工作思路,积极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把妇联建设成组织健全、覆盖广泛、充满活力、工作高效的群众组织。要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最大限度地把妇女吸引和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来。始终坚持面向广大妇女群众,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妇女群众、做好妇女工作的新路子。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和利益诉求,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的妇女利益表达机制,从源头上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始终坚持立足基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扬求真务实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妇女,从广大妇女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入手,多干实事,多解难题,为不同妇女群体尤其是困难妇女提供有效服务,不断增强妇联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和号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