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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信用社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信用社的意见
(淮政办发[2006]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信贷作用,特别是“信用一证通”的推广运用,方便了农民贷款,促进了农村经济繁荣,为广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农村信用社工作对发展农村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把农村信用社作为整个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体制优势,运用灵活的经营方式,强化为农服务。同时,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必要的条件,促进其加快发展。各县(区)、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要开设帐户并存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各乡(镇)政府及设在乡(镇)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账户要设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各地下拨的农村专项资金要转入农村信用社;下拨乡村到户的各类补贴资金、村组干部工资、低保等资金要通过县(区)农村信用社划转到各乡镇网点“一折通”账户领取。此外,各县(区)要从资金入手,千方百计调度政府可用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以便加大对农村信贷投放的力度。
  二、各县(区)农村信用社要加快推广“信用一证通”,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支持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种养加大户的发展;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强化管理,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水平。
  三、优化服务,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农村信用社在接受抵押房地产、处置拍卖抵押房地产过户时,所产生的手续费和房产、土地评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优惠收取;农村信用社在处置抵债资产手续过程中,抵债资产未过户前不得收取过户税费;农村信用社在工商注册登记年检时,工商部门要给予优惠照顾,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尽快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支持,切实解决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宜快则快,对组建条件暂不具备的信用社,也要创造条件,促其尽快组建。人民银行要为农村信用社在开户、结算、现金供应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指导好农村信用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银监部门要在依法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同时,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帮助其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市政府将抽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定期组织专题督查,采取走访企业、抽查原始资料的方式,重点检查各地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措施落实情况,查看各地涉农账户开设、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收费情况,将检查的情况列入全民创业调研服务和为企业服务的重要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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