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2006年6月底前)
(一)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针对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追究的程序保障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制定或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规定。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并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视其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行政各部门监察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协助本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认定工作,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认定工作;监察机关和机构按照《
行政监察法》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负责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的确定和追究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将行政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责任追究的情况报告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并抄告法制工作机构。
(三)重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众监督环节的执法违法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法制机构、人事部门等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流、通报执法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和案件移送情况。各级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发现执法违法问题要认真追究,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化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办理制度。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依法保障责任人的合法权利。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权和申辩权;在作出处理决定后,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