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对经审核界定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执行的执法依据,要按照所执行依据的位阶层次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同一项执法权限有不同位阶层次依据时,按照位阶高低排序。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要明确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将经有权部门审核界定的执法依据报送所在地政府备案,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检查。
4、执法依据的公布
行政执法依据经审核界定后,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淮安政务》等统一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全市统一格式要求将本级、本部门经梳理界定的执法依据汇编成册,印发相关部门对照执行,方便公众监督。
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各部门执法依据公布后,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l个月内,对相关的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严格遵守公布和备案的规定。
(二)分解执法职权(2006年3月至4月)
经审核界定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要在2006年4月底前,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根据职位分类要求,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出发,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将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报送同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职责到岗到人。同时要将执法机构、岗位和人员的具体职责,以及执法流程、要求、时限和责任等,通过本部门网站和在办公场所设置公告栏等向社会公示。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的情况,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注册工作,对具体执法岗位上的人员进行集中更新知识教育培训,经统一考试合格后,发放行政执法证件,方可开展执法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2006年4月至5月)
(一)明确评议考核标准和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评议考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区分政府与部门、以行政执法为主的部门与以一般行政管理为主的部门,分别制定或者修订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和要求,力求科学严谨、切实可行。细化评议考核的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对照《若干意见》关于评议考核内容的规定,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依据适用是否规范,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逐项进行细化,设立量化指标,增强考评标准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考评工作全面、公正、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