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政办字[2006]18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3号)精神,现就改革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3]41号)精神,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职工,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金。
一、“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2006年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养老金。
二、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内政办字〔2006〕253号)规定标准执行(计发月数见附表)。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四、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五、为保持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