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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履行供热合同,及时缴纳采暖费。
  (十)不得采取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改变用热规模、转让供热设施或者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取暖期前60日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供热报停原则:
  整体建筑可以申请报停和退网;居民住宅楼内住户原则上不允许报停,特殊情况如确属长期无人居住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停。报停条件如下:
  1、房屋产权人须向供热企业提供在外地工作或其它原因造成房屋无人居住的有效证明。
  2、经供热企业认定,用热户的供热系统能够和热网系统有效分离,而且分离后不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3、报停用热户须征得四邻用热户的全面同意,并同其四邻用热户及供热企业签订报停责任界定协议。
  4、用热户应在报停前向供热企业交纳缴采暖费25%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和管网维护费。
  第四十四条 下述几种情况不予报停:
  1、不具备标准分户控制条件的和不能与系统断开的不予报停。
  2、可能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予报停。
  3、未售出的房屋不予报停。
  4、“地热”采暖的用热户不允许报停和退网;其他用户退网,须自行将室内采暖设施全部拆除,同时保留采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上下左邻右舍正常用热,经供热企业现场核实认定及四邻用热户全面同意后方可。退网用户再入网时须重新交纳入网费。
  5、其他没有特殊原因恶意报停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市区内各分散的小锅炉如不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停止对所供居民住宅区域的供热。

第五章 热价与收费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用热双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采暖费价格标准。
  第四十七条 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按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收。
  第四十八条 新建房屋在尚未进户期间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对常年空锁不使用的房屋,其采暖费由房屋产权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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