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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供热设施出现故障,组织抢修所需费用,按责任和产权划分承担:
  属供热企业责任造成故障的,由供热企业承担;
  属用热户责任造成故障的,由用热户承担;
  属自然性造成故障的,按产权人承担费用。
  在正常履行供热合同情况下,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停止供热。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如供热质量达不到要求,用户反响强烈,应查明原因,并责成责任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跟踪供热效果。
  (四)执行本市供热期限及居室温度标准。
  (五)听取用热户意见,认真处理供热问题,抢修要及时、到位,让热用户满意。
  (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故障紧急抢修制度,配备抢修队伍、装备,向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七)供热室内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1、用热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户受到损失的。
  5、室内外用热系统设计与施工不符合国家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的。
  6、用热系统设计与供热热源参数不匹配的。
  7、原有用热系统存在问题,未按设计规范进行改造的。
  8、用热系统设备、设施不进行定期检修和清洗的。
  9、室外气温持续低于设计规范的。
  第四十一条 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室内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二)对供热设施和房屋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三)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
  (四)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
  (五)不得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六)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
  (七)增加、减少用热或更名,应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八)经批准停止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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