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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通辽市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通辽市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并居住在实行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辖区内,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牧业人口,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拥有农业生产资料且有劳动能力的村民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我市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现为农业人口年均纯收入625元(含625元);牧业人口年均纯收入825元(含825元);年人均补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3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今后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旗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批工作。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审查和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款的发放工作。
  嘎查村委会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书面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实行“村民申请,村委会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苏木乡镇政府审核,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年度复查,半年发放”的动态管理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申请享受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是指上年度家庭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种植业纯收入、养殖业纯收入、务工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其它收入。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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