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通政发[2006]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对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6]6号)补充通知如下:
《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为:在正常情况下,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居室温度达不到16℃的,用热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采取措施,如仍达不到标准,按标准退还采暖费。
因室内温度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测和仲裁,以书面形式通知供热企业和用热户。检测结论以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出具的室内温度检测报告中实测温度值为准。检测和仲裁费先由投诉方交纳,后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