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和靠近场(库)区围墙、铁道旁的皮棉堆垛,必须使用阻燃蓬布苫盖。
第十八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电气线路的消防用电应当按二级负荷供电,用电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电缆,内部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者阻燃管。
堆放籽棉的电动机械应当采用防护型开关,移动式电缆应当采取防止碾压的措施,设专人进行现场看护,并定期进行绝缘性能检验。
棉花加工车间应当采用防爆型或者防尘型照明灯具和开关;用于堆场户外照明的灯具,应当采用防护型灯具。
第十九条 电线和电器设备应当由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电工安装、检查、维修和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每年应当对电气设备定期进行绝缘检测。
第二十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要求,装置避雷设施,定期检测,保证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5级以上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消防警戒,必要时应当停止收购、加工活动。
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7级以上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及相邻的厂矿企业、居民区发布实施禁火令,并组织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