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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九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技能演练,提高灭火自救能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的人员(包括固定、临时、季节性工人及其他人员)应当经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机动泵、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其它灭火工具,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冬季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生产车间、仓库、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禁止使用明火;其他部位需要动用明火的,应当按照本单位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准用手续,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区外设置的维修工房、装卸人员休息室安装和使用火炉,应当符合防火要求,并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巡逻制度。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机动车辆进入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前,应当进行检查,严防带入火种。
  第十四条 装卸棉花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气火花熄灭器,排气管一侧不得靠近棉垛;
  (二)在固定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内加油或者修理车辆;
  (三)进入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应当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棉花加工生产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对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应当设置安全架、安全罩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机器运转中摩擦起火。
  第十六条 棉花加工厂区、车间应当定期清扫,保持环境清洁,防止落棉、尘杂缠绕设备运行。管线与电缆沟槽应当采取遮挡、封闭措施,防止落棉、尘杂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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