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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棉花收购站、加工厂、仓库、露天堆场、转运站以及棉纺企业堆放棉花的场所(以下统称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适用本办法。
  临时储存棉花的代收点、代储点等场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棉花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棉花生产加工季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选址,消防设施以及收购、加工和储存区的设置,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其消防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方可施工;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安全规范》的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进行改造;确实难以改造的,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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