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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实现废水零排放。
  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水污染严重的项目。
  第十七条 具备使用中水条件的,须通过工艺或设施的改造使用中水。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体设施,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200立方米以上、或规划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转,安全使用。因检修等原因需停止使用的,应提前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洗车场(点)等应优先使用劣质水、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洗浴、洗车、喷泉等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器具,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雨水利用。在广场、小区、绿地、停车场、人行道等场所推广渗水地面,建设房屋、路面雨水截蓄设施,实现雨水拦、蓄、用、排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要选用涵养水源、耐干耐旱绿化品种,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管网漏失率。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自备水源。对已有自备水源,应制定封闭计划,逐步封闭。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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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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