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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七条 质询案在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后,对该质询案的受理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如实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安排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必须获得主持会议的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主持会议的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在进行大会表决和选举的全体会议上,代表不进行大会发言。

  第五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主持会议的主席团常务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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