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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推荐和选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出办法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经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推荐人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推荐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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