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记者经大会秘书处同意,可以对大会会议举行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进行修改后印发会议,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五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主要情况和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予以协助。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安排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的,在会议召开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安排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的,在会议召开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初步审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分别由各代表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大会设立的有关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大会设立的有关机构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