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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召集,推选出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会议,推定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通过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通过决议和决定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三)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讨论现场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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