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在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与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有关的事项进行视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全团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条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会议的有关准备事项、各项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并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