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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十届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07年1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审议决定问题。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具体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确认新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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