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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应符合食品保存条件要求,不得就地存放,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间存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三条 要分别设立肉类与菜类洗涤池、操作台、菜墩,加工时要做到分开操作。
  第十四条 加工食品应烧熟煮透,熟制品、食品原料、半成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第十五条 必须配备专用食物留样冰箱,要对每餐进行食物留样48小时,并作好记录。
  第十六条 烹饪后的食品不得在常温下保存2个小时以上,超过2个小时的,应在高于60 ℃或低于10 ℃的条件下存放,且食用前应充分加热。
  第十七条 不得加工制作冷荤及凉菜。
  第十八条 小饭桌同时为学生提供住宿的经营者,要保证每个学生2.7平方米的宿舍占地面积,并应保证为学生提供卫生间及流动洗手设施,对房间定期进行通风与空气消毒。
  第十九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发现学生有传染病症状时,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如实提供就餐食谱与留样食物,报告学生就餐、中毒、患病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小饭桌经营者必须存有入住学生学校医务室或有关卫生部门提供的健康体检合格资料,以便备查。凡患有肺结核、病毒性甲型肝炎等呼吸及消化系统传染病的学生不得允许在小饭桌就餐与入住。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的学校对小饭桌管理负总责,成立专门领导组织,建立健全档案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开展定期的卫生检查评比,教育引导学生到合格的小餐桌就餐,保证卫生安全。对于不能达到与保持卫生要求的小饭桌,按合同规定予以解除合同,取消其经营权利。
  第二十二条 每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市、旗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卫生、公安、文化、工商、城建、安监、司法等有关部门参加,至少开展一次整治清理小饭桌活动。
  第二十三条 小饭桌的卫生监督工作,依照卫生监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小饭桌进行检查审核,对未按本规定要求擅自进行小饭桌经营活动,或经卫生监督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以确保中、小学生饮食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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